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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噪音扰民-民警不执法
    诉求时间:2023-03-21 15:22
    诉求内容: 新昌街与八家子路交汇处的绿之源果蔬。扩音器扰民。多次协商110。民警只是到场走个过场。并没有实际执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令 第一〇四号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章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民警完全可以口头警告。不听劝阻之后再进行执法。而东局子派出所民警只是接到报警电话。走个过场。走后商家继续。多次跟110民警协商并告知主席令。关于为什么不执法。民警不予回复。   2023年3月21日早6点。商家继续扩音器扰民。于6点18分报警110截止到早7时。民警尚未出警制止。也无任何电话回访。报警形同虚设。   身为合法公民,我觉得我有权利对违法现象进行阻止。而且这个商家的行为不是个例。周围的商家看到他家放。也跟着一起放。可想而知,如果不加以阻止。这一片的商家一起扩音器扰民,那是个什么后果。   希望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不是走个过场。望回复。
    新昌街与八家子路交汇处的绿之源果蔬。扩音器扰民。多次协商110。民警只是到场走个过场。并没有实际执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令 第一〇四号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章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民警完全可以口头警告。不听劝阻之后再进行执法。
    而东局子派出所民警只是接到报警电话。走个过场。走后商家继续。多次跟110民警协商并告知主席令。关于为什么不执法。民警不予回复。

    2023年3月21日早6点。商家继续扩音器扰民。于6点18分报警110截止到早7时。民警尚未出警制止。也无任何电话回访。报警形同虚设。

    身为合法公民,我觉得我有权利对违法现象进行阻止。而且这个商家的行为不是个例。周围的商家看到他家放。也跟着一起放。可想而知,如果不加以阻止。这一片的商家一起扩音器扰民,那是个什么后果。

    希望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不是走个过场。
    望回复。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长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3-03-23 14:1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公安局答复:您反映的诉求属地派出所民警已出警告诫。如以后发现此类问题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与属地派出所民警进行报警,我们将及时指派相关部门出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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